內政部公告:「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台內民字第09501049211號公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注意事項:
一、本契約附件一所列服務項目,應以莊嚴、簡樸為原則。
二、本契約附件一所列服務項目、規格及附件二所列實施程序與分工,因各殯葬服務業者實際提供服務而有不同,請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謹慎決定。
立約人 (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茲為殯葬服務,經雙方合意
(殯葬服務業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契約標的)
本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由乙方提供○○○(以下稱被服務人)之殯葬服務。
第二條(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三條(服務內容、程序與分工)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規格與價格,如附件一。
本契約提供之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如附件二。
第四條(對價與付款方式)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 元整,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供殯葬服務之對價。
甲乙雙方議定簽約時,甲方繳付新臺幣 元,餘款新臺幣
元,經雙方議定於全部服務完成時繳納。
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
。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第五條(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 。
2、 。
3、 。
第六條(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如附件三)予甲方。
第七條(同級品之替換)
乙方於提供殯葬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附件一所載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甲方得要求乙方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退款時,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八條(契約之效力)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時止。
第九條(契約之完成)
本契約於乙方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甲方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四)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第十條(未經使用部分之購回)
附件一所載之服務項目或物品數量,於服務完成後,如有未經使用者,甲方得退還乙方,並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
前項退款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十一條(違約及終止契約之處理)
乙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甲方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
倍(不得低於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後,甲方終止契約者,乙方得將甲方已繳納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剩餘價款應於契約終止後七日內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管轄法院)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四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殯葬服務業者名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中式)○○殯葬服務契約服務項目、規格及價格
流程
|
服務項目
|
選項
(依需要勾選)
|
規格說明
|
備註
|
價格
|
遺體
接運
|
接運遺體
|
□至殯儀館
|
接體車、接體人員○人、遺體袋
|
(依契約第十條,請將可退還之品項於本欄註記)
|
|
□在宅
|
接體車、接體人員○人、遺體袋
|
|
遺體修補、防腐
|
□有 □無
|
專人防腐藥劑處理
|
|
遺體冰存
|
□殯儀館內冰存
|
○天
|
|
□移動式冰櫃在宅租用
|
○天
|
|
安靈
服務
|
靈位佈置、拜飯
|
□殯儀館內
|
靈位佈置、祭品代辦、代為祭拜○次
|
|
□在宅
|
靈位佈置、祭品代辦
|
|
治喪
協調
|
禮儀諮詢
|
|
禮儀師或專任禮儀人員○名
|
|
|
擇日、祭文撰擬
|
擇定出殯日期、撰寫祭文
|
禮儀師或專任禮儀人員○名
|
|
|
代辦申請事項
|
|
指派專人代辦死亡證明○份、除戶手續、火化(埋葬)許可
|
|
|
報備出殯路線
|
|
指派專人代辦
|
|
|
申請搭棚許可
|
□搭棚者適用
|
指派專人代辦
|
|
|
發喪
|
訃聞印製
|
|
訃聞○份(規格請詳述)
|
|
|
奠禮
場地
準備
|
場地租借
|
□
殯儀館
□
其他
|
○級禮廳(請說明空間大小與設備)
|
|
|
□戶外搭棚
|
棚架(規格、尺寸、素材請詳述)
|
|
|
花牌、鮮花佈置
|
花瓶、像框、花圈、保力龍字
|
○樣花,花牌規格、尺寸、素材請詳述、高腳花籃○對
|
|
|
禮堂佈置
|
|
○色布縵、○尺花山(或三寶架、祭壇)、地毯、指路牌○組、觀禮座椅○張、燈光、講台
|
|
|
|
|
遺像
|
□彩色
□黑白
|
○吋照片(含框)
|
|
|
音響設備
|
|
音響主機○套、擴音喇叭○支、麥克風○支、控制人員○人
|
|
|
禮品
|
|
胸花○枚、簽名簿○本、禮簿○本、謝簿○本、公祭單○本、簽字筆○枝、奠儀袋、毛巾○份、香燭○份、紙錢(種類與數量)
|
|
|
運輸車輛、車位
|
|
靈車○部(規格請詳述)、家屬車輛○人座○部(規格請詳述)
|
|
|
入殮
移柩
|
壽衣
|
|
標準壽衣乙套(詳述規格、男女)
|
|
|
棺木
|
□土葬
|
棺木規格、材質、尺寸、顏色(請詳述)
|
|
|
□火化
|
環保火化棺木、套棺
|
|
|
棺內用品
|
|
蓮花被、蓮花枕、庫錢(數量)
|
|
|
孝服
|
|
黑長袍或蔴孝服○套
|
|
|
祭品
|
|
牲禮○付、水果○樣、水酒、菜碗○碗
|
|
|
儀式主持人
|
移靈、入殮、火化
|
佛教或道教師父○人
|
|
|
奠禮
儀式
|
司儀、宣讀祭文
|
|
專任禮儀人員○名
|
|
|
襄儀人員
|
引導公祭、襄助儀式進行
|
專任禮儀人員○名
|
|
|
誦經人員、樂師
|
(在家修師姐)
|
宗教人員○名、樂師○人
|
|
|
發引
安葬
|
|
□火化
|
代為預訂火化日期、火化爐,交通車輛安排靈車○部(規格請詳述)、家屬車輛○人座○部(規格請詳述)
|
|
|
□火化後晉塔
|
扶棺人員○人、骨灰罐(材質、大小、樣式)、刻字、磁像、包巾
|
|
|
□土葬
|
扶棺人員○人、神職人員○人、靈車○部、車輛○人座○部(規格請詳述)
|
|
|
□火化後以其他方式處理
|
請自行填列
|
|
|
埋葬或存放
設施
|
埋葬或骨灰(骸)存放安排
|
□甲方自備
|
|
|
|
□乙方代訂
□墓基
□塔位
|
代訂設施之標的、位置、面積、規格等請詳述
|
包含管理費在內
|
|
□乙方提供
|
請就提供墓基、塔位或其他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標的、規格詳述
|
包含管理費在內
|
|
後續
處理
|
關懷輔導
|
|
指派禮儀師或專人慰問
|
|
|
紀念日提醒
|
|
書面提醒單乙張
|
|
|
其他
|
|
|
(請依個別需求,就本表未記載之項目詳列)
|
|
|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
、
。
|
契約總價:新台幣
元整(含稅)
|
(附件一西式)○○殯葬服務契約服務項目、規格及價格
流程
|
服務項目
|
選項
(依需要勾選)
|
規格說明
|
備註
|
價格
|
遺體
接運
|
接運遺體
|
□至殯儀館
|
接體車、接體人員○人、遺體袋
|
(依契約第十條,請將可退還之品項於本欄註記)
|
|
□在宅
|
接體車、接體人員○人、遺體袋
|
|
遺體修補、防腐
|
□有 □無
|
專人防腐藥劑處理
|
|
遺體冰存
|
□殯儀館內冰存
|
○天
|
|
□移動式冰櫃在宅租用
|
○天
|
|
安靈
服務
|
靈位佈置
|
□殯儀館內
|
靈位佈置、祭品代辦、代為祭拜○次
|
|
□在宅
|
靈位佈置、祭品代辦
|
|
治喪
協調
|
禮儀諮詢
|
|
禮儀師或專任禮儀人員一名
|
|
|
擇日、祭文撰擬
|
擇定出殯日期、撰寫祭文
|
禮儀師或專任禮儀人員一名
|
|
|
代辦申請事項
|
|
指派專人代辦死亡證明○份、除戶手續、火化(埋葬)許可
|
|
|
報備出殯路線
|
|
指派專人代辦
|
|
|
申請搭棚許可
|
□搭棚者適用
|
指派專人代辦
|
|
|
發喪
|
訃聞印製
|
|
訃聞○份(規格請詳述)
|
|
|
奠禮
場地
準備
|
場地租借
|
□殯儀館 □其他
|
○級禮廳(請說明空間大小與設備)
|
|
|
□戶外搭棚
|
棚架(規格、尺寸、素材請詳述)
|
|
|
花牌、鮮花佈置
|
花瓶、像框、花圈、刻字
|
○樣花,花牌規格、尺寸、素材請詳述、高腳花籃○對
|
|
|
禮堂佈置
|
□中式
|
○色布縵、○尺花山(或三寶架、祭壇)、地毯、指路牌○組、觀禮座椅○張、燈光
|
|
|
□西式
|
布縵、○尺鮮花十字架、地毯、指路牌○組、觀禮座椅○張、燈光、講台、鋼琴或電子琴
|
|
|
遺像
|
|
○吋彩色(黑白)照片(含框)
|
|
|
音響設備
|
|
音響主機○套、擴音喇叭○支、麥克風○支、控制人員○人
|
|
|
禮品
|
□中式
|
胸花○枚、簽名簿○本、禮簿○本、謝簿○本、公祭單○本、簽字筆○枝、奠儀袋、毛巾○份、香燭○份、紙錢(種類與數量)
|
|
|
□西式
|
十字胸花○枚、簽名簿○本、禮簿○本、謝簿○本、公祭單○本、簽字筆○枝、程序單○份
|
|
|
運輸車輛、車位
|
□在宅適用
|
靈車○部(規格請詳述)、家屬車輛○人座○部(規格請詳述)
|
|
|
入殮
移柩
|
壽衣
|
□中式
|
標準壽衣乙套(詳述規格、男女)
|
|
|
□西式
|
教友專用綢質壽衣乙套
|
|
|
棺木
|
□土葬
|
棺木規格、材質、尺寸、顏色請詳述
|
|
|
□火化
|
環保火化棺木、套棺
|
|
|
棺內用品
|
□中式
|
蓮花被、蓮花枕、庫錢(數量)
|
|
|
□西式
|
十字被、十字枕、棉紙
|
|
|
孝服
|
□中式
|
黑長袍或蔴孝服○套
|
|
|
□西式
|
黑長袍○套
|
|
|
祭品
|
中式適用
|
牲禮○付、水果○樣、水酒
|
|
|
儀式主持人
|
中式(移靈、入殮、火化)
|
佛教或道教師父○人
|
|
|
奠禮
儀式
|
司儀、宣讀祭文
|
|
專任禮儀人員○名
|
|
|
襄儀人員
|
引導公祭、襄助儀式進行
|
專任禮儀人員○名
|
|
|
誦經人員、樂師
|
|
○宗教人員○名、○樂師○人
|
|
|
發引
安葬
|
|
□火化
|
代為預訂火化日期、火化爐,交通車輛安排靈車○部(規格請詳述)、家屬車輛○人座○部(規格請詳述)
|
|
|
□火化後進塔
|
扶棺人員○人、骨灰罐(材質、大小、樣式)、刻字、磁像、包巾
|
|
|
□土葬
|
扶棺人員○人、神職人員○人、靈車○部、車輛○人座○部(規格請詳述)
|
|
|
□火化後以其他方式處理
|
請自行填列
|
|
|
埋葬或存放
設施
|
埋葬或骨灰
(骸)存放安排
|
□甲方自備
|
|
|
|
□乙方代訂
□墓基
□塔位
|
代訂設施之標的、位置、面積、規格等請詳述
|
包含管理費在內
|
|
□乙方提供
|
請就提供墓基、塔位或其他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標的、規格詳述
|
包含管理費在內
|
|
後續
處理
|
關懷輔導
|
|
指派禮儀師或專人慰問
|
|
|
紀念日提醒
|
|
書面提醒單乙張
|
|
|
其他
|
|
|
(請依個別需求,就本表未記載之項目詳列)
|
|
|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
、
。
|
契約總價:新台幣
元整(含稅)
|
(附件二)○○殯葬服務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
流程
|
活動事項
|
分 工 情 形
|
備註
|
殯葬公司負責
|
家屬或契約執行人配合
|
臨終諮詢
|
關懷輔導
|
指派專人服務
服務專線:
|
隨侍在側、通知親友
|
填送服務通知書
|
殯葬禮儀諮詢
|
家屬參與
|
|
成立治喪委員會
|
治喪計畫聯繫、協調
|
擬妥治喪委員名單
|
|
安排治喪場地
|
場地聯繫、代訂
|
參與決定
|
|
申辦死亡證明
|
指派專人代辦
|
準備身分證、健保卡
|
|
遺體接運
|
接運遺體至殯儀館
|
指派專人、專車接運
|
準備乾淨衣服、陪同
|
收受遺體椄運切結書
|
遺體修補、防腐
|
委請專人服務
|
|
|
遺體冰存
|
代訂或提供冰櫃
|
在宅者負責提供場地
|
|
安靈服務
|
□殯儀館內
|
靈位佈置、代為祭拜
|
|
|
□在宅
|
靈位佈置、祭品代辦
|
按時祭拜
|
|
治喪協調
|
擇定公祭、出殯日期
|
委請專人擇日、代訂火化時間
|
提供○○○生辰、決定日期
|
|
遺像準備
|
指派專人代辦
|
選定相片
|
|
撰寫祭文
|
指派禮儀師或專業人員代筆
|
參與討論
|
|
辦理除戶手續
|
指派專人代辦
|
提供所需文件、資料
|
|
申請火化(埋葬)許可
|
指派專人代辦
|
提供所需文件、資料
|
|
發喪
|
訃聞印製與發送
|
代為撰擬、印製
|
提供名單、自行寄送
|
|
奠禮場地準備
|
禮堂佈置
|
指派專人辦理
|
參與決定
|
|
觀禮者席位安排
|
指派專人辦理
|
參與決定
|
|
公祭用品準備
|
指派專人籌辦
|
|
|
運輸工具、車位安排
|
指派專人辦理
|
詢問親友出席意願
|
|
入殮移柩
|
遺體清洗、著裝、化妝
|
委請專人服務
|
|
|
遺體移至禮堂
|
指派專人服務
|
|
|
入殮用品準備
|
提供棺木、相關用品
|
陪葬用品(環保、簡樸為宜)
|
|
入殮
|
指派禮儀師或專業禮儀人員服務
|
全程參與
|
|
家奠法事
|
委請法師服務
|
全程參與
|
|
奠禮儀式
|
工作人員分派
|
司儀、襄儀、祭文宣讀、服務引導等人員安排
|
指派奠儀收付人員、
指定親友擔任接待
|
|
喪葬禮儀、服制穿戴指導
|
指派禮儀師或專業禮儀人員服務
|
配合穿戴及禮儀指導
|
|
典禮進行
|
依儀式進行
|
排定公祭單位順序、致謝
|
|
場地善後
|
指派專人辦理
|
指定數位親友協助監督
|
|
發引
安葬
|
□火化
|
指派專人代為安排
|
全程參與
|
|
□火化後進塔
|
指派專人扶棺護送、法事、交通安排、骨灰罐、祭品等提供
|
全程參與
|
|
□土葬
|
指派專人扶棺護送、交通安排、法事、祭品等提供
|
全程參與
|
|
□火化後其他方式處理
|
自行填列
|
自行填列
|
|
埋葬或存放
設施
|
□甲方自備
|
|
自行安排
|
|
□乙方代訂
|
設施代訂、帶看、協助訂約
|
(與第三者另訂契約)
|
|
□乙方提供
|
設施介紹、權利義務說明、訂約
|
(與乙方另訂契約)
|
|
後續事宜
|
悲傷輔導
|
指派禮儀師或專人慰問
|
|
|
紀念日提醒
|
印製書面提醒單
|
|
|
結帳
|
款項結清、契約完成
|
檢據請款
|
付清本契約價款
|
|
(附件三)遺體接運切結書
本
(乙方)依據與
(甲方)所簽「
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約定,接運
(丙方)遺體。切結事項如下:
一、
接體人員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該遺體經甲方確定
(丙方)無訛。簽名:
此 致
(甲方)
切
結
人:
(乙方)
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
(甲方)與
(乙方)簽定「
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今乙方已依約提供殯葬服務,且內容與品質均合乎約定,本契約之帳款業已結清,雙方同意本契約已完成無訛,特此確認。
甲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乙方:
(簽章)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
|